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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諮詢會議應依下列方式評鑑結果建議:
一、評鑑總分達八十分,且各單項得分均達七十五分,亦無明顯缺失者,得列為「優良」。
二、評鑑總分達七十分,且無明顯缺失者,得列為「合格」。
三、評鑑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或有明顯缺失,惟其缺失得改正者,均列為「限期改正」。
四、有明顯缺失,且缺失無法改正者,列為「廢止執照」。
諮詢會議應將前項評鑑結果建議、會議紀錄及諮詢意見交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鑑參考。
前述明顯缺失係指:
一、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情事,且情節嚴重者。
二、有營運不當、或有損害訂戶權益之事實,且情節嚴重者。
三、危害公司營運或有危害之虞者,且情節嚴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