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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得召開公聽會或聽證,必要時得請專家、學者參與。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應以不減損原計畫書所載所有責任為限,予以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應考量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予以准駁;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時,得視個案情形以附款方式,予以許可。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者,如與該行政處分顯有違背,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並限期命系統經營者為適當之變更;屆期未完成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