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款訂戶服務,審查基準如下:
一、訂戶服務與申訴流程:應設有客服部門及宜提供免付費專線。
二、訂戶紛爭處理及權益保障機制:應訂有與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以及訂戶紛爭處理與權益保障機制。
三、訂戶契約及履約保障:應訂有定型化契約或服務契約範本,以及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四、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機制:應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設有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