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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變更後之營運計畫,除考量前三條事項外,另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
二、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履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