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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消費者權益之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服務資訊揭露之影響。
二、服務品質提升之可能性。
三、促進服務互通之可能性。
四、增進訂戶多元選擇服務之可能性。
五、提供迅速且有效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六、既有訂戶權益之影響及實施訂戶權益保障計畫之合理性。
七、提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保護措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