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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
一、申請案件涉新設公司,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五、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