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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或經指定實施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系統經營者,應檢具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書(以下簡稱實驗區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許可。
前項系統經營者應依其實驗區計畫書實施;其計畫書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系統經營者未於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實施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實施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