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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系統經營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許可者,於發布施行後,得依其原計畫繼續實施。但仍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全數位化服務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