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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者,應依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之方式、期間,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達指定之地點: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九目獎項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且參賽同條款第五目獎項者,並應檢附個人簡介。
四、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四目、第十五目獎項之作品劇本,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作。
五、參賽個人獎者,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
六、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七、其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或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文件送達第一項指定地點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