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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評審小組評審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獎項之評審基準: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