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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二款個人獎者及參賽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三、參賽個人獎之教育文化節目及科學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至少三集;兒童少年節目、行腳節目、綜藝節目及綜合節目應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八集。
四、參賽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者,應於前款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三集,且應自選三集節目參賽;參賽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行腳節目主持人獎、綜藝節目主持人獎及綜合節目主持人獎者,應於前款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且應自選四集節目參賽。以前款節目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應自選一集節目或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五、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並以完整節目參賽。以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節目報名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應自選一集節目或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六、報名戲劇節目男主角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戲劇節目男配角獎、戲劇節目女配角獎、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戲劇節目導演獎、戲劇節目編劇獎者,應以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報名且未曾參賽其他年度戲劇節目獎之戲劇節目四集參賽;報名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應自選一集節目或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七、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八、非戲劇類節目應依其製作屬性,擇一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或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九、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十、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
十一、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十二、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十三、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十四、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轉播之節目或動畫節目不得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