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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報名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參賽作品入圍或獲本年度廣播金鐘獎者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得永久於國內外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其為非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廣播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廣播金鐘獎專刊、廣播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