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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指播出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為六百分鐘以上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指播出之電視電影或單元戲劇、迷你影集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未達六百分鐘者。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提供教育、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
(四)科學節目獎:指提供科學或科技相關知識,以提升觀眾科學素養之節目。
(五)兒童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行腳節目獎:指藉由親身探訪,介紹在地采風、休閒旅遊、美食等內容之全外景節目。
(七)綜藝節目獎:指以音樂、歌舞、才藝表演、短劇、遊戲或競賽等元素為內容,並以娛樂為主要目的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九)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一)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
(十二)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三)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四)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五)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十六)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十七)行腳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十九)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攝影獎。
(二十一)剪輯獎。
(二十二)音效獎。
(二十三)燈光獎。
(二十四)美術設計獎。
三、節目行銷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對於製播之節目所為之整體企畫、廣告、宣傳與創意,以滿足自身與消費者之需求。
四、創新技術獎: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播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新有實質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五、特別貢獻獎:指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或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
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節目,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製作,且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