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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報名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個人獎者及數位應用獎之個人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證明書。
四、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五、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六、參賽之廣告為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醫療業務廣告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或檢送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完成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