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每一報名者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以一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