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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除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得以各頻道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