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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貢獻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等單位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