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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創新技術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報名者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小時)參賽。
三、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四、參賽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五、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
六、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