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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