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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二款個人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個人獎之節目,除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外,教育文化節目獎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兒童少年節目、行腳節目獎、綜合節目及綜藝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集數之計算,以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
二、報名戲劇節目導演獎及戲劇節目編劇獎者,應以自選之二集節目參賽;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者,應以完整節目參賽;報名其他個人獎者,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但剪輯精華帶參賽者,其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美術設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四、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五、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
六、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七、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八、參賽個人獎之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九、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動畫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一、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二、參賽個人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