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廣播電視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錄影節目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二、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三、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四、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五、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