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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影音文化資產保存使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利用人有非營利性使用臺視公司影音文化資產必要者,得申請該影音文化資產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該著作財產權人不得拒絕。但得酌收材料費及申請授權必要之業務處理費。
前項所稱非營利性使用,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係為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用途者。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費及業務處理費之收取標準,應由臺視公司影音文化資產之著作財產權人擬訂,報經新聞局核定後,始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