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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用辭定義如下:
一、頻道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將其可利用頻道出租並收取租金之業務。
二、電路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並收取租金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