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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系統經營者應明定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之劃分基礎,並依該基礎劃分成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