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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辦理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
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