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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 10 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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