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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之審查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前項審查費及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者: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二)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三)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者,每件三千元。
(四)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每件三千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二)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三)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免繳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