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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
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意旨之文字
。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
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
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圖表附件:
附圖.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