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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
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訂
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
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