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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管理會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受本基金撥付款項運用執行情形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款項是否專款專用。
二、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是否合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途。
三、受考核資料是否依第五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且如期填送。
四、人事費用支出是否逾第四條第五項所定金額。
五、對本會通知補充說明、提供資料或要求改善,是否確實辦理。
六、其他依本會決議應審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