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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委員六人及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兼任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如有出缺時,其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