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系統經營者除採無償借用或贈與外,應以下列方式提供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以下簡稱類比機上盒)供訂戶使用:
一、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類比機上盒(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二、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類比機上盒(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三、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類比機上盒(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提供類比機上盒供訂戶使用時,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系統規格相符之類比機上盒時,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第一項及前項類比機上盒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