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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節目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視節目,應事先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審查核准,並改用正體字後,始得在臺灣地區無線電視
事業經營之電台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