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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視節目預告之播送,準用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電視事業於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及時間限制,應符合「普」級或「護」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