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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電視事業提供之節目表、頻道總表、節目電子選單表或簡易節目電子選單表,應註明節目級別,供觀眾參考選擇收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