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與原期間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