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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設置頻道載明應記載資訊時,得以電子節目表單之方式為之。
前項所稱電子節目表單,應載明包含系統經營者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等資訊,並於首頁提供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