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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公用頻道,指系統經營者獨立於其他頻道所設置之頻道,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