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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未經有線播送系統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