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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線播送系統應於纜線及用戶分接器上以標籤標示系統名稱、登記證字號及服務專線,並將標籤樣式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