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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 45 條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
立之特種基金。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
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
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
第一款規定運用。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