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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聘僱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有繼續聘僱必要者,雇主應於期滿十五日前
具備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展延:
一、聘僱契約書副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六條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工作績效證明。
三、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