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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
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