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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應具備前條設備,填具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 ,向新聞局申請許可。
設立錄影節目帶業,應具備前條設備,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依申
設地點,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