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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影片准演執照收費如下:
一、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二、預告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紀錄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四、短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五、廣告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六、影展電影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