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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自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經核准之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所列之全數國產電影片;並自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完成證明(以下簡稱完成證明):
一、核准函影本。
二、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議決該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各次增資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前、後期製作等各項支出明細表及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屬勞務支出者,並應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
五、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
六、國產電影片之製片、編導、演職員名單;其名單應與電影片字幕所述內容相符。
七、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各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出資額度證明。
八、國產電影片之完成日期及製作支出金額。
九、其他經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或不予核發前項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