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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達一定規模,指電影片製作業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用於國產電影片製作之支出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前項所稱國產電影片,應符合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公告認定基準之規定。
第一項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期間分次增資、分次收足。國產電影片製作之支出,其屬新投資創立者,應於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後支出;其屬增資擴充者,應於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決該次增資之會議後支出。
第一項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應以增資金額減除該減資金額之餘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