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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申請電影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映演場所公開映演之證明文件,其為外國文字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
二、電影片中文內容說明。
三、電影片海關進口完稅證件。但電影片非經由海關進口,且係以網路下載或其他方式取得電影片內容者,得以切結書代之。
四、其為香港、澳門電影片者,應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當地電影團體最近一個月出具之電影片相關事項證明書。
五、其為大陸地區電影片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許可函影本。
六、其為影展映演之電影片者,應檢附影展映演規劃說明。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申請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映演場所公開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之證明文件,其為外國文字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