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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營業性電影片輸入許可,應由電影片發行業為之。但非以營業為目的
而申請輸入之電影片,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其為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並應繳驗經我國駐當
地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指定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並得指定繳驗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