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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漫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它評審委員名單於各類獎項得獎者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